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《东莞市再生资源
回收管理办法(2023年修订)》的通知
东府〔2023〕33号
各镇人民政府(街道办事处),市府直属各单位:
现将《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(2023年修订)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东莞市人民政府
2023年7月28日
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(2023年修订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,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,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,节约资源,保护环境,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,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,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,经过回收、加工处理,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。
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、报废电子产品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、废造纸原料(如废纸、废棉等)、废轻化工原料(如橡胶、塑料等)、废玻璃等。
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(以下统称“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”)应当遵守本办法。
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、医疗废物、农业固体废物、建筑垃圾、厨余垃圾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、废弃机动车船、动力电池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、安全发展理念,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,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,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。
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、市场主导、因地制宜、统筹推进的原则,鼓励守法经营、公平竞争,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,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。
第六条 鼓励发展“互联网+”回收模式,支持企业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平台,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。